武军: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然而杨某等人,却因使用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终不但没有讨回债务,还要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郑新志:在我提讯杨某和张某的时候,可以说他们都非常的悔恨,他们觉得为了索取债务,采取这种不当行为,最后这种结果是他们根本想不到的。
武军:那这杨某到底是跟谁存在着债务关系呢?
郑新志:杨某他属于建筑承包商,他在2004年的时候,跟被害人签订协议,由嫌疑人杨某负责某个小区的通风还有一些消防的工程。当时在合同里边约定整个工程的总款是在400多万元。
武军:2006年的时候工程是完工了,被害人也陆续给了杨某部分的工程款。但是一直到了2007年的11月份,还有120万工程款没有结清。
郑新志:杨某把被害人不还钱这事跟他的三个朋友说了,嫌疑人杨某的爱人张某也在场,等于当时是五个人在场。当时这五个人就提出来说,既然被害人不还钱,他们就想找个机会把被害人带走,关起来,按照正常的程序你不还钱,我就采取一些别的办法把你关起来,这样他一害怕就把钱还了。在12月的一天早上七点多钟的时候,提前来到被害人住的小区的底下的车库,在那儿等着被害人。他知道被害人早上七点多的时候会到车库取车,趁被害人取车的时候,就把被害人从车库带走的,带到了杨某住处。
武军:杨某把被害人带到了自己的住处,和被害人把两个人之间的账目清算了一下,并且强迫被害人签下了120万元的欠条,限定被害人在规定时间内,把没有结清的欠款或清。虽然是签了欠条,但是被害人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还钱,这杨某一气之下就把被害人绑回了老家江苏。
郑新志:嫌疑人杨某跟原来那几个朋友商量好,开车带着他的爱人,把被害人带回他的故乡江苏,杨某又叫了江苏的两个老乡过来,当时考虑到人手不够,又增加了两个人手,负责看管这个杨某,在这个过程中让被害人跟家里联系,要求把120万元打到嫌疑人事先办好的两张卡里边。被害人家属报案以后,公安机关锁定了他们的位置,从江苏把嫌疑人都给抓获了。
武军:这个案子最初公安机关是以绑架罪立的案,但检查机关是以非法拘禁提起的诉讼。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崇文区人民检察院的郑新志给我们介绍说。
郑新志:刚开始被害人到公安机关保安的时候,公安机关是以绑架立的案,因为当时信息都不是很明确,只是知道被害人被别人带走了,就没有其他信息了,所以说当时是以这个绑架立的案。最后把嫌疑人都抓获以后,经过对全案的分析,还有对相关事实的审查,我们觉得他这个案子应该属于非法拘禁。当然在分局那块就已经把罪名改成非法拘禁。
武军:那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究竟什么是非法拘禁,什么是绑架?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
郑新志: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法拘禁是指采取这种羁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对嫌疑人的行动应该认定为是非法拘禁还是绑架,在法律的定性上还是有争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绑架跟非法拘禁非常的相似,它都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里头。但是绑架和非法拘禁主要的区别是两点,主要是它们俩侵犯的客体不是完全一样。非法拘禁它侵占的单单的只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权利;第二是它们的目的是不一样的。非法拘禁的目的就只是为了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绑架的目的是以勒索财务为目的,说白了就是我是索取钱财才绑架,或者说非法拘禁这个被害人的。我们最后也是以非法拘禁这个罪名准备把嫌疑人提起公诉。
武军:但是在本案当中杨某明明是向被害人家属索要了钱款的。
郑新志:刚才我提到那两种区别,一般情况下这种非法拘禁和绑架的区别,刚才我说了非法拘禁它一般只是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不涉及财产权利这个规定。但是在非法拘禁规定里头有一条比较特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就是说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是以非法拘禁定罪,而不是以绑架定罪。从这个规定上来说,也就是说首先要有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原因是我为了索取债务,当然了,对于这种债务在法律上不管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债务,都是属于债务的范畴,比如说我索取的是正当的债务,就是正常的经济纠纷,或者比如说一些不为法律所允许的,比如赌债这种行为,通通都属于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对这种情况法律明确予以规定,以非法拘禁定罪而不定绑架。
武军:根据法律规定,犯非法拘禁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犯绑架罪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要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对案子的准确定性,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意义重大。
郑新志:在案件的过程中,一共涉及到七个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现在这七个人都被公安机关通通抓获,都被当成犯罪嫌疑人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在七个人里头有杨某还有他的爱人,这是夫妻。剩下的五个人都是杨某的朋友,经过我们审查,我们觉得以上七个人的行为均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准备移送法审查起诉。
武军:检察官介绍说,致使杨某等人走上这条不为法律所允许的道路的根本原因,还是他们缺少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郑新志:在提讯他们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他们对法律知识可以说还是非常的欠缺的,他们并不认为说把所谓的被害人,拘禁以后,强行索要债务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的,他们对于这种法律的欠缺恰恰是他们走上犯罪的最根本的原因。
武军:杨某和他的妻子都参与了非法拘禁的过程,这对他的家庭来说打击不小。
郑新志:现在嫌疑人杨某还有张某,他们有两个小孩,他们进来以后,可以说现在两个孩子是由他的父母帮着照看,他们也感到非常的惭愧,不仅是对被害人,也觉得愧对自己的家人,他们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在提讯的时候,他们的态度还是很好的,能够如实地把犯罪事实讲清楚。
武军: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这没有错误的,错就在于使用了非法的手段,那么如果遇到这种讨不回来钱,想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怎么办呢?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官郑新志告诉我们说。
郑新志:其实杨某作为债权人,根据法定的规定,他这种合法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及如果说他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他应该还是能够实现他的债权的。但恰恰他没有采取这种法律的正当的途径,采取一些极端方法,最后采取这种违法的方式,就将被害人拘禁的方式,企图尽快地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后的结果,不仅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现在他还要面临着一个,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样一个局面。在2004年的时候,双方就这个工程的建设,签有正式的协议,在协议里已经明确规定了双方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这个合同里头已经明确约定了犯罪嫌疑人杨某作为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应该是整个工程款四百多万,如果杨某觉得被害人没有完全支付四百多万元的工程款,其完全可以凭着被害人支付工程款的相关凭据以及正式的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通过打民事官司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当然在这种建筑行业里头,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他们付款的方式并不像我们其他合同那种方式,就是直接签订合同,当时就能,比如工程借款完之后,就可以直接支付工程款,可能其中涉及很多方方面面的原因,恰恰是因为工程的复杂性,导致了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以后,长时间内无法能够尽快地得到自己应得的工程款,所以说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应该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能通过诸如本案中非法拘禁被害人极端的或者违法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从本案当中来看,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最后不仅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武军:去年二月的一天,李某莫名其妙地躺在了医院里,这是怎么回事呢?那天早晨李某就像往常一样,告诉妻子,说他上班去了,实际上他却撒了个谎,为他的情人庆祝生日。
杨静:庆祝完生日之后,李某拿着蛋糕 走出了其相好了家的大门准备开着车往家走。
武军:既然是庆祝生日嘛,那就无酒不成席。在这过程当中李某就喝高了。
杨静:当他再次醒来的时候,他没有在自己的家里,而是躺到了医院的病房里。
武军:喝高了的李某怎么又到了医院里呢?
杨静:一个路让看到李某躺在马路上,并且周围有鞋子,于是报警,这样李某就被这名路人送到了医院。
武军:经过医院的检查,李某身体多处受伤,这伤又是从哪儿来的呢?
杨静: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时候,李某说自己准备开车回家,走到车跟前,有两个人过来就打他,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在勘察的过程中民警也产生了这样的疑问,故意伤害的现场应该说比较混乱的,有很多其他的痕迹。但是在这个案子中,应该说是比较整齐的现场。所以当时公安民警就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到底是不是被人打伤的,怎么这个现场和以往的现场不太一样呢。
武军:案子到了这儿似乎进了一个死胡同,而就在这个时候,案件当中又出现了另外一个人曹某。
杨静:案发之后,第二天曹某因为他驾驶着是一辆出租车,所以他到了他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对管理人员说,你们给我出材料,我要走保险修车,出租车公司的管理人员就问他了,说你为什么让我们出材料?曹某就说,在开车的过程中,别的车上掉下东西来了,把我车上的玻璃砸坏了,所以我要修车。接着出租车公司的人就问他,你这个是事故,你必须到交通队去,人家给你出了证明之后,我们才给你走保险的这个问题。所以曹某就到了交通支队。民警马上联想到了,恰巧现在医院躺着这样一个伤者说是被人打伤了,并且之前有一个人匿名打电话报警说,看到一个车撞了人之后逃跑了,马上就把这三个点连起来了,公安民警立马对他的车辆进行了勘察。
武军:这一勘察不要紧,民警在曹某的车上发现了重要线索。
杨静:在他的前挡风玻璃上发现了一个很小的血迹。
武军:民警把血迹送到了相关部门进行了鉴定,并且和躺在病床上李某的血液进行了比对,结果发现是一样的。
杨静:那么就可以确定,李某是被这个车撞的,而不是像他自己所说的被人打的。第二次接受公安询问的时候,他是这么解释的。他说我当时在医院也不清醒,听我妹妹说是怀疑有人打了,所以我联想到之前的事情就认为肯定是因为那件事情被打了,另外,当时自己的车也被交警给扣了,想着让人打了这个车可以很快地给放回来。
武军:这案子终于是水落石出了,原来李某在庆祝完生日,喝的醉醺醺的,被出车的曹某给撞伤了,曹某肇事逃逸之后,却因为要走保险修车,正好被公安民警逮了个正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曹某拘役三个月。
杨静: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害人和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对被害人李某经济上的一些损失,嫌疑人进行了赔偿。
武军:检察官杨静介绍说,这起案子是典型的零口供,DNA的鉴定,在这个案件的侦破过程当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杨静:这是一个通过DNA血型鉴定,侦破案件的一种方式目前在很多案件中,都介入了DNA鉴定,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而且它在政治上的证明力是非常强的。包括在这起案子里边,通过曹某出租车上的这个血迹的鉴定和伤者血迹进行比对,毫无疑问地就可以确定这个案子是一个交通肇事案件,而排除了故意伤害案这种可能。被害人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均否认自己当初知道了是撞了一个人,他一直辩称,自己是以为撞了东西。这个案子中,司法机关充分运用了这样一个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因为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的结果上有两个要求,一个就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在这种通常的情况下,只有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才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这个案子中伤者的伤情鉴定是一个重伤的结果,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交通肇事者不从现场逃逸的话,有可能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是涉及到伤者的民事赔偿。在这个案子中,就是因为曹某从现场逃逸了,所以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嫌疑人一直说自己不知道当时撞了人,等于就是掩饰他主观上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企图逃避法律的处罚。但是在这种零口供的情况下,其他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了,当时被害人曹某是明知道撞了人,而从现场逃跑。所以我们最后综合全案的证据,认定了被害人曹某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情节,并且最终对其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
武军:杨静检察官介绍说,有很多的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都认为,只要我自己不承认或者是不说,执法机关对我就没有办法,其实在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执法者都是重证据,信口供。
杨静:在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很多被害人都抱着这样的想法,他们就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己不说,其他人没有任何知道,坚信只要管好自己的嘴,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法律就对他们无可奈何。但是我们在办案中很多遇到的这种情况,即使他们不说,我们仍然对他们进行了定罪处罚,原因就是我们检查机关包括法院,综合了全案证据调取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从现场提取的一些物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认定嫌疑人和被害人认罪态度。并且对于这种认罪态度的时候,我们检查机关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也会发表对他们进行从众处罚的量刑建议,因为我们觉得他们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就表明他们的主观恶性比较深,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改造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对于这种被害人不认罪的案件,我们在法庭审理发表公诉意见的这一环节,会重点进行讲述,所以我们也希望被害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进行一个重新的处罚。
《我该怎么办》
武军:好机会不要错过,今天告诉您应该怎么办的是来自汇佳律师事务所的王京波律师。京波律师也是大家的老朋友了,京波你好。
王京波: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武军:首先在节目当中,京波律师是要给大家讲述一个案例,通过讲这个案例,再跟大家说一说相关的法律知识。今儿咱们先从案例讲起。
王京波:可以,今天准备了一个关于礼金券引发的一个纠纷,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给广大消费者提供警示。这个案例是这样的,某摄影名店,为了招揽顾客,向消费者免费发放一些礼金券,背面写着很清楚,有三项内容,第一就是所有赠送的一切内容都是免费的,第二,赠送精美的十寸水晶照片一张,底片要归摄影店所有。第三预约要提前预约照相,预约的时候要缴纳一百元的押金,照完相以后,这个押金就如数地退还。当时一个消费者张某看到这个消息还不错,交了一百元的押金,约定某天来照相。等张某按照预约的时间来照相以后,摄影店的工作人员很热情,给他化了各种各样的妆,拍了不同场景,不同造型很多照片。几天以后,张某来取照片了,这个时候摄影店就说了你要缴纳多少多少钱的费用。张某一下就愣了,明明是免费的一些内容,为什么这时候要缴纳费用呢?而且摄影店很坚决,如果你不交这个费用,照片是不给你的,底片是不给你的,押金也是不退还的,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
武军:肯定是消费者占理,反正从我这个角度,消费者百分之百占理。因为你既然在礼金券标明了所赠送的一切都是免费的,所有这些程序完了之后你要是再管人家消费者要钱的话,肯定是不合理的,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
王京波:实际情况跟这差不多,因为这样的,这个过程当中,摄影店存在三处违法之处。第一点他在礼金券背面写明底片归摄影店所有。这个本身就存在违法,因为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得很清楚,经营者不能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或者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然后当地的实施消费者的办法当中,对摄影行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摄影行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的服务以后,应当将全部的底片、照片交付消费者,不能留下来。这个规定是很清楚的,这个时候,摄影店还要写清楚要把底片归你摄影店所有,这时候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武军:像这种情况,比如说来他摄影楼的顾客确实让摄影师看了之后,觉得照出照片来非常好,有很好的广泛宣传效果,他如果单独和消费者来协商,说你看,能不能把你的照片或者你的底片作为我们的宣传之用,我们再另付一些费用。二者私下的协商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
王京波: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个照片其实它涉及到两个权利,一个是版权,再一个就是消费者的肖像权。如果说这个时候,你摄影店跟消费者之间达成一个协议,消费者允许他用他的肖像的话,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不管是收费也好,是免费也好,只要双方有一个协议都是可以的。
武军:但是你作为一个礼券这样一个性质在上边标明如何如何,这是不行的。
王京波:你直接就规定说就得归你这边所有,这是不可以的。第二个违法之处就是摄影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问题,因为他的礼金券写得很清楚,所赠送的一切内容免费,这个消费者拿着这礼金券来消费的时候,很是热情,给你化了各种各样妆,照了很多的照片。最后他给消费者要这些费用,这时候其实它并不是免费的,哪些是免费的呢?
武军:就是他没有详细地跟人家消费者说,哪些我是免费的,哪些我是要收费的,而是非常模糊地在礼金券上说,所赠送的一切内容免费,可能就悟道了消费者,反正我拿着这个过来,作为的费用都是你出的。
王京波:从他这个礼金券上一般很容易理解,我拿着这个礼金券来,所赠送一切都免费。结果你给我摆出来很过造型,结果你还跟我要钱,这个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问题。还有第三个违约的地方就是,他押金的问题,因为他约定很清楚,这个押金是在提前预约那天来照相的时候交了这么一个押金,上面写得很清楚,照完以后要退还的,但是他当时没有退还,这又是一个违法之处。
武军:那根据这三个无法之处,消费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正当的措施?
王京波:关于发生纠纷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写得很清楚,可以跟经营者协商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这些途径解决。再这个纠纷当中,消费者是通过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这个方式解决的。经过消费者协会的协调,最终摄影店把这些底片照片全部免费地赠送了消费者,这个事情才得以解决。那么在这个事情当中,其实也给邀请赛一些警示,就说在你消费的时候,应该是理性消费,因为天上不会掉馅饼。你总觉得这是免费的。
武军:其实我觉得这个提醒咱消费者什么呢?你要注意,现在咱们有很多的商家都特别爱玩文字游戏,如果说,因为我们本身汉语它的含义等等这些都非常的丰富,非常的多。有的时候你可以这样理解一层意思,有的时候你变换一种语气或者说加一些其他的成分,它可能就换成了另一种的结果。所以在这儿,再提请消费者,对商家所玩的一些文字性的游戏,我们应该仔细地去分析一下,或者去详细地问明一些。
王京波:对,问清楚以后,哪怕在这个案件当中,如果这个消费者问清楚,哪些是免费的,哪些是收费的,问得很清楚的话,这个纠纷其实也是可以避免的。
武军:对。还有没有需要提醒的?
王京波:再有一个就是像这种情况确实需要注意,比如在商场去打折的时候类似这样的纠纷,经常会有几折几折起,但是那个“几折”写得是很大很大,“起”那个字特别小,你可能不注意一下子就忽略掉了。最后等你结账的时候,那个钱要花很多。
武军:京波,我还有一个问题,你比如说以这个案子为主,可能它整个实际消费的费用,也就是一百元左右,也就是他这个押金数额之内的一百元左右,像这样的一种情况,我们的消费者费时费力费工,要去相关的部门投诉,投诉不行还要进行诉讼,应该说实际的付出和最后追讨的并不成正比。像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能不能走上诉讼之路之后,我把自己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支出包括费用损失,包括其他方面一些的费用全部算在之内,提出一个总的数量,向影楼提出索赔诉讼,可不可以这样?
王京波:提出来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一个问题,我们国家法律对这一块规定得不是很清楚,除了有少数个别的规定说,比如你请律师的律师费,或者其他的一些为了要案件付出的一些费用,你可以同时主张的话,其他的一般情况下,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武军:所以说现在有些商家特别爱玩这文字游戏,因为他们知道即便最后他们处于这种不利的地位,但实际的结果不会对他们造成特别巨大的影响。
王京波:因为这样的话,等于他们的违法成本相对比较低。
武军:如果说把他的违法成本定得高高的,恐怕他就不会轻易玩这种文字游戏了。其实像京波提的这个案子,我们经常会在消费者投诉当中反映出来。我觉得我们的立法者在立法过程当中再修补法律当中再完善这个法律过程当中,更多地考虑作为消费者来说,毕竟在整个的事件当中他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到这些弱势群体,他们之间的权益的保护,而对于那些大腕文字游戏,经常坑害消费者的这些商家们,应该加大处罚的力度。我一直持有这种观点,你只有处罚得心惊胆战的,心惊肉跳的,他才可能给你规规矩矩地做买卖。
王京波:应该是这样的,因为如果处罚成本比较低的话,他可能就不顾这一套了。因为他相对的所得的利润还是比较大的。
武军:远远超出违法投入。好,听众朋友,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的话,可以在12点的时候,继续拨打我们的另一部热线电话65159049,在这儿我们感谢来自汇佳律师事务所的王京波律师。这一期节目是由武军为您编辑主持的,感谢您的收听,稍候请继续收听新闻广播为您准备的其他内容。朋友们,明天再见。